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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 厦土房[200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管理,保证规划,土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土地监察效能,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文)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城乡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建设行为遏制于萌芽状态 市城监支队在完善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过程中,加强巡查力度。城建监察人员发现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的,应当立退发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而继续建设的,由市城监支队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继续违法建设部分予以拆除。 二、加强监察力度,维护规划、土地管理秩序 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案件,由市城监支队立案查处,市城监支队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由市城监支队予以强行拆除。 除法规授权由市城监支队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划、土地违法案件外,规划、土地部门委托城监支队查处的案件,市城监支队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委托的规划、土地部门,并由规划、土地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除由市城监支队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并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外,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必须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办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干预、阻挠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违者由新闻媒体给予曝光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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