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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影响线范围补助标准的通知

( 2007-01-2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影响线范围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6]20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工作,维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征地影响线范围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线形工程或成片开发建设的,因项目建设影响用地红线外未征土地使用者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3以内按实际影响范围计算,影响范围超过3,按不超过5控制。补助标准按各区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涉及养殖水面的,影响范围在10以内的按实际影响范围根据厦府[2005]176号文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标准补助,影响范围超过10以外的部分,按照厦府[1999]062号文规定的标准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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