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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包经营土地和土地补偿分配问题的复函 闽国土资[2000]函61号
永定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承包经营土地和土地补偿分配问题的请示》(永土[2000]76号)收悉,经征得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委意见,答复如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该条文中所称“农民”,是指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享有被征用土地三十年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而不含承包经营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 此复。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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