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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改委 福建省土地局关于改革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办法的若干规定 (1992年3月13日 闽政[92]综54号批转)
一、为利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重点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的“八五”和“九五”期间新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省计委和省土地管理局申报用地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四、土地管理部门应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总平面布置审定、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为提供建设项目用地作好必要的准备。 五、重点建设用地实行土地预约征用制度,办理程序为: 1、建设单位凭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厂址审查批复文件、总平面规划图、由规划部门划定的预约用地兰线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约征用土地。 2、预约征用土地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和地面物进行丈量、清点;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分别签订预约征地协议书,协议书要注明预征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类别、用途、地面物种类数量,核定的各类补偿标准,匡算的征地补偿总费用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确定按征地数量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下限计算。建设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匡算征地总费用5%的土地预征费。 3、预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预征期间暂不支付余下的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预征的土地仍由原使用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至土地动用为止。但使用者不得改变土地的原地物地貌,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准时交出土地。 5、建设单位未能按预约时限使用土地时,有正当理由的,预约期可给予延长一年。项目因故下马或易地建设的,预征的土地由县、市政府调整给其它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预征费由新用地单位负责归还给原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动用预征土地时,应根据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重新核定用地数量,并提前100天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同时,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按预约征地时核定的标准支付地面物的赔偿费和扣除土地预征费后余下的征地费。预征期间抢建、抢种的地面物建设单位不予补偿。 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费用按预约征地核定的数额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或分期付给地方政府,由其包干使用。地方政府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安排好补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与生活。 八、允许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取得被征用土地方同意的前提下,采用下述方法支付土地补偿费: 1、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可把土地补偿费转成债券,实现补偿费的按期支付。债券的还本付息期限应长于项目的建设期,票面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重点建设项目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建设的,可以用其股票支付土地补偿费,相应的补偿费转为项目的建设资金。其它重点建设项目,也可以把土地补偿费转为被征地方对项目参股的投资。 九、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在有条件的地区允许划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一般在10%以内)给被征地村,支持其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以解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村在使用这些土地时,要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土地使用要符合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建设单位不负担村使用的土地的征地费。 十、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对一些控制工期的单项工程建设,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允许先动土地。 十一、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除缴纳中央和省定的税费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一切税费均给予减免。耕地占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有权机关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