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66号
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
增加容积率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本意见作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仅适用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允许增容。
(二)经营性项目增加的建筑容积率,必须按市场价补缴增容地价。
(三)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批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二、经营性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批未建的。
(二)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建设开发强度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用地在所在区域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的。
(五)增容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的。
(六)住宅建设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七)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条件。
住宅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20%;公建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40%。
三、补缴地价
(一)经营性项目经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按市场价补交增容地价。
(二)增容地价的评估方法:
l、属于已批未建项目,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计收增容地价,即参照周边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出让时间不超过一年),若周边没有参照价,可扩大范围半径,选取参照价进行评估修正。
2、属于2004年1月1日以后竣工,经实测,用地单位未改变规划批准的施工图,但由于计算、施工、测量误差导致出现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现象,且增加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剩余法评估计收增容地价;具体评估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3、2004年1月1日以前竣工或2004年1月1日以后竣工、经实测用地单位未改变规划批准的施工图,但由于计算、施工、测量误差导致出现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现象,且增加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计收增容地价。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的清理。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设与管理局、国土房产局配合,组织对已批未建项目进行清理,并通过新闻媒介及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由符合条件且有增容意向的项目用地单位限期向规划部门申请。
(二)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增加建筑容积率的申请,内容应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三)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单位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提出新的规划指标,书面函告市国土房产局。审查项目增容时不能逐幢考虑,应一次性放在整个区域内考虑,不能突破片区容积率控制值。
(四)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市规划局函告,研究提出项目增容地价方案。
(五)市规划局汇总申请项目清单、规划审核意见、增容地价方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六)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房产局向社会公示。
(七)已批未建增容项目清理工作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和审批。
五、加强批后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规划、国土房产、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施工许可、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开工报建程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进行单项验收时,要对建筑功能、容积率等指标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国土房产部门方可办理土地房产证。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国有土地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批准土地改变利用条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批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