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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用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 2007-01-21)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自用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6]3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鼓励市域外企业在厦门设立营运中心,我市对自用办公用地土地继续采用协议出让供地政策,现就自用土地出让金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0761日前,经市政府批准的“营运中心”和自用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在现行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50元/平方米。

二、建立“营运中心”项目和自用办公用地地价定期调整工作机制。以一年为周期,每年61日之前,由市国土房产局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下一期间(每年61日至次年531)自用办公地价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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