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中法发[2006]59号
各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附件一:《移送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案件审批表》
附件二:《厦门市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工作小组会审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
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市法院执行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土地处置联席会议研究:
(一)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二)存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未处理的;
(三)存在土地闲置、拖欠地价款等违规违约行为未处理的;
(四)地上建筑物已取得权属证明但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
(五)建设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一书两证”,但已过期失效的。
二、对属于上述情形的执行标的物,执行案件实施承办人应及时填写《移送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案件审批表》,并附相关调查材料和土地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制发的《会审表》,经处(科)、局领导审核,院领导审批后送中院执行局三处统一登记,再由市中院执行局三处按市土地处置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的意见统一报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院在对属于上述五种情形的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置前,应征求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意见,明确是否由市土房局处理。对于需要由市土房局处理的,执行法院应按要求及时移送。
四、未按以上意见办理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意见适用于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
附件一:
移送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案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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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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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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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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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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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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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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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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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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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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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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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科)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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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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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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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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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厦门市人民法院执行中
涉及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会
审
表
编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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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或海事法院意见(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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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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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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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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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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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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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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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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