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323号
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现将《厦门市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村,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五年九月五日
厦门市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员,是指由镇(含街道办事处)辖属村委会(含村改居后尚在过渡期的居委会)推举产生并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土地管理有关工作的基层人员。
第三条 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员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配合国土资源所以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年龄在20至55岁之间的村委会成员;
(二)熟悉本村土地有关情况,热爱土地管理事业,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农村土地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传达和落实上级关于保护耕地、节约土地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认真做好本村的土地矿产资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制止本村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积极配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本村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做好本村的危房巡查工作,发现危房及时上报国土资源所;
(四)具体负责本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和本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办企业建设用地的前期调查等有关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情况属实;
(五)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建设项目涉及本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六)调解本村的土地纠纷,协助国土资源所办理信访案件;
(七)配合国土资源管理所做好本村地籍管理工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八)参加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掌握业务基本知识和技能,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参加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的每月例会,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农村土地管理员的产生和变动程序:
(一)每届村委会产生后,应在村委会成员中,相应产生本村土地管理员一名,并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
(二)土地管理员的变动由本届村委会自行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