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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厦委[2005]36号文件的意见(厦国土房[2005]260号)

( 2006-07-25)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厦委[2005]36号文件的意见

厦国土房[2005260

 

各分局、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若干意见》(厦委[2005]36)中关于落实农村预留集体发展用地的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用地选址和面积的核定 

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并上报调整方案。各级土地部门应提前介入,配合规划部门确定被征地村庄留用地迁址和面积核定工作。 

二、农用地转用指标 

预留发展用地采用独立申报或者纳入工业集中区用地统一申报,以城市、村庄建设批次用地列入全市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内,各区土地部门应主动联系区政府等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年度计划申报,待国土部批准下达我市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后,由市政府专项下达给各区,各区政府和土地部门应优先保障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地的村庄预留发展用地的农转用指标,并组织农转用的申报工作。农转用涉及到的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可由区财政先垫付。 

三、供地方式 

预留发展用地经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由市政府按照限制性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批准给被征地村委会(村改居的批准给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委会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建设通用厂房、外口集体公寓、商贸服务设施等经营项目,出租经营,但不得转让,进行房地产等其他开发。预留发展用地免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农用地转用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税费由村委会支付。 

四、委托出让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不超过60%的预留用地委托政府出让的,出让所得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和发展生产。委托出让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已经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可以随时交付使用,具备基本的配套设施如道路、水、电等;

2、制订本村村民生产生活出路的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审查,市政府审批; 

3、确定规划建设用途和规划指标,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拟定土地出让方案随同区政府的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后,按照出让方案组织公开出让。 

五、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预留发展用地进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在权属来源栏中注明“村留用地”。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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