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 市规划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216号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分局、市规划局各分局、各区建设局:
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1998]综0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以户为单位,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
(二)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三)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四)夫妻户口不得分开计算。
实际工作中,对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查报批要从严。除子女婚嫁、兄弟分家等正常分户外,禁止以假离婚或故意分户等手段骗取宅基地审批。
二、关于村民申请宅基地涉及拥有旧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一)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必须出具承诺书,同意将原有空闲宅基地或原单独拥有的旧房交还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二)村民与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等)或他人共同拥有旧房,又申请新宅基地的,必须符合分户条件,且对共同拥有的旧房进行合理分割后,申请人所分到的旧宅基地面积明显不足用地限额。
三、进一步细化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审批流程
(一)申请
村民申请宅基地与住宅建设,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表格由村土地管理员向所在国土资源管理所统一领取并发放);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影印件,须由村委会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有空闲宅基地或原单独拥有的旧房,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二)村委会审议
1、村委会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或者视申请人的数量情况,自接到村民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2、审议通过的,由村委会将申请人的原住房情况、户口情况、申请宅基地情况等,在本村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
3、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原住宅是否有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征询村民意见无异议、申请人原有空闲宅基地或原单独拥有的旧房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
1、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应及时将村民的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国土资源管理所;
2、国土资源管理所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分别审核,并一同到现场勘测。
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符合镇级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否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及是否需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上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属于旧宅翻建、扩建而不扩大占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确认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应对下列内容审核:宅基地或旧宅翻建、扩建是否符合镇、村庄建设规划,是否属于文物或者风貌建筑保护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核定用地位置和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有条件的应采用1:1000以上大比例地形图作底图,明确角点坐标和四至),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
3、国土资源管理所和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完成上述工作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依法办理审批后方可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予以说明原因。
(五)支付土地补偿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分局和镇政府可分别委托国土资源管理所和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村民申请的宅基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管理所、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应在收到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分别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缴纳土地补偿费;并一同到实地放样,确定用地四至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时,申请人应当出具所在村委会已收取土地补偿费的凭证。
(六)检查验收和土地房产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竣工后,申请人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管理所应联合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对建成的村民住宅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等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要分别作出处理后方可办理土地房产登记。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