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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财政局 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土房产局 规划局 物价局关于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房[2005]156号)

( 2006-07-25)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财政局  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土房产局  规划局  物价局

关于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建房[2005]156

 

思明区政府、湖里区政府、各相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和《厦门市安置房收购价实施办法》(厦府办[2005]92)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及收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政府划拨用地建设安置房的,本通知之前批准的安置房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或实行代建制,本通知之后批准的安置房项目原则上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若委托企业代建的,工程按实结算,代建单位仅收取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按《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厦财基[1997]01)执行。不得将政府划拨用地直接批准或转让给企业开发建设安置房,再由政府收购房源。

二、由区玫府收购的安置房(包括涉及农村城市化所需的安置房)收购价格也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安置房收购价实施办法》(厦府办[2005]92)执行。按审核价实行的安置收购价格,须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安置房收购定价后再调整容积率的,应重新报审收购价,原定收购价格自动废止。

三、已批安置房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申请(属区政府收购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批复意见,市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市计委调整立项规模,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审批收购价格。

四、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乡镇企业和工业用地变更建设安置房的,所建的安置房由政府统一收购,收购合同签订后,市国土房产局才予办理建设用地红线图。

五、为了加快安置房的建设,增强安置房建设计划性,规定从取得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批文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重新申请建设计划。

六、厦府办[2004]186号文之后批准的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及厦府办[2004]186号文之后销售的安置房的价格,与厦府办[2004]186号文、厦府办[2005]92号文及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应予调整。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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