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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批复(厦府办[2005]281号)

( 2006-07-2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厦门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批复

厦府办[2005]281

 

市国土房产局:

厦国土房[2005]387号文收悉。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报送的《厦门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接文后请抓紧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的请示

厦国土房[2005]387

 

市政府: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24),严格建设用地管理,盘活和消化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按照市领导的部署和要求,自5月份开始,我局组织力量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日前,我局对已认定且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的用地者逐宗进行调查核实和约谈。按照市长办公会议[2005]4号关于“清理闲置土地有利于盘活土地、调整规划、推进建设,要稳妥做好清理工作”的精神,经研究,现就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服从现行规划许可,给予延长动工期限一年,免收闲置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建设的;

()因规划调整而被规划部门限制动工的;

()企业改制重新确定投资者影响建设的。

二、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给予延长动工期限一年(自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算),并按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的5%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使用者已缴交的土地费用、经审核的征地拆迁费和项目前期费用(指其他政府规费、勘察设计费用、前期工程费)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

()规划重大调整的项目;

()土地使用者无力继续开发经营,土地闲置持续四年以上的;

()延长动工期限届满仍未动工的;

()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如绿化、公共设施、堆场)和土地异地置换的,免收土地闲置费。

五、闲置土地按原《出让合同》委托市土地矿产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给予延长动工期限一年,转让收入扣除交易成本后,全部返还原土地使用者。如产生增值,应按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的5%缴纳土地闲置费。

六、其他情形的处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个案报市政府批准。

七、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和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充合同,对相关事项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八、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者约谈,实地勘察,调档核实;

2、认定事实,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3、土地使用者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5、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者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说明处置的依据,并告知用地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者签订补充合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今后,我局将按经批准后的处置意见继续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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