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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简化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和权属登记办证工作程序的批复(厦府[2005]261号)

( 2006-07-25)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简化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

和权属登记办证工作程序的批复

厦府[2005]261

 

市国土房产局:

厦国土房[2005]307号文收悉。为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同意简化火炬翔安产业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厦门软件园二期项目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办证程序,具体批复如下:

一、各园区开发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批文、红线图,在规划部门批准园区总平面布置图的基础上,对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进行产权地块分割(通用厂房以幢为单元,专用厂房以项目为单元),明确宗地编号、界线、四至角点坐标、土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绘制宗地界址图。产权地块分割的园区总平面布置图经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园区开发管理机构共同盖章确认。

二、参照公开出让土地审批程序(厦府[2002]250号文),减去项目用地单位办理政府用地批文的审批环节,直接由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作为第三方,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将宗地界址图作为合同附件,宗地界址图需加盖“厦门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会同园区开发管理机构统一制订,合同签订具体事务由园区开发管理机构承办。

三、宗地界址坐标由园区开发管理机构统一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各有关部门为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原要求受让人出具政府用地批文及红线图的,改为出具土地出让合同及宗地界址图。

五、园区内具体工业用地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后,在符合其他权属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产权证。

六、园区内属市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凡权属清晰,不会引起纠纷的,可取消《土地登记条例》规定的权属登记办证程序中的30天公告期。

七、各园区内配套服务设施的权属登记仍按正常程序办理。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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