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5]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是根据不同土地用途、按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容积率、商业楼层进深、临湖临海、土地使用年限等)进行编制。
第二条 容积率修正系数适用范围:用于居住、办公、旅馆、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修正。
(一)住宅、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修正标准:
1、当容积率<1.4时,
修正系数=2/容积率;
2、当1.4≤容积率≤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当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3333×容积率+1.09999;
4、当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70。
(二)旅馆用地基准地价的修正标准:
1、当容积率<1.4时,
修正系数=-1.7478×容积率+3.8739;
2、当1.4≤容积率≤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当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3333×容积率+1.09999;
4、当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70。
(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修正标准:
1、当容积率<1.5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1.5-容积率)×40%;
2、当容积率≥1.5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
第三条 楼层修正系数适用范围:用于商业用途不同楼层的修正,标准如下表:
|
楼层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以上 |
|
楼层修正系数 |
1 |
0.8 |
0.7 |
0.6 |
第四条 建筑单体进深修正系数适用范围:用于商业用途建筑单体不同进深的修正,标准如下表:
|
进深 |
未满
10米 |
满10米
未满12米 |
满12米
未满14米 |
满14米
未满16米 |
满16米
未满18米 |
满18米
未满20米 |
20米
以上 |
|
进深
修正
系数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5 |
0.7 |
第五条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适用范围:用于居住、办公、旅馆等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及其沿岸的道路、公共绿地的修正,标准如下: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1.15
第六条 临路修正系数适用范围:用于因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两侧土地等级不同地块的修正。
土地等级区域以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为界划分的,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级区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临路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2)。
第七条 土地出让年限修正系数适用范围:用于按不同用途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折算,标准如下:
土地出让年限修正系数=实际土地出让年限/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第八条 F区深度修正系数适用范围:用于F区地块临环岛路距离的修正,标准如下表:
|
|
未满
200米 |
满200米
未满400米 |
满400米
未满600米 |
满600米
未满800米 |
满800
米以上 |
|
未满200米 |
1.5 |
|
|
|
|
|
满200米未满400米 |
1.45 |
1.4 |
|
|
|
|
满400米未满600米 |
1.4 |
1.35 |
1.3 |
|
|
|
满600米未满800米 |
1.35 |
1.3 |
1.28 |
1.25 |
|
|
满800米未满1000米 |
1.3 |
1.28 |
1.25 |
l.22 |
1 |
|
满1000米未满1200米 |
1.28 |
1.25 |
1.22 |
l.2 |
l |
|
满1200米未满1400米 |
1.25 |
1.22 |
1.2 |
1.15 |
l |
|
满1400米未满1600米 |
1.22 |
1.2 |
1.15 |
1.1 |
1 |
|
满1600米未满1800米 |
1.2 |
1.15 |
1.1 |
1.05 |
1 |
|
满1800米以上 |
1.15 |
1.1 |
1.05 |
1 |
l |
第二章 宗地出让最低价计算公式与规则
第九条 宗地出让最低价计算公式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计算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进深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F区修正系数×年限修正系数
(二)宗地协议出让最低价计算公式
1、商业、住宅、办公、旅馆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地上建筑面积;
2、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建设用地面积;
3、自用性办公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地上建筑面积×70%;
4、自用性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建设用地面积×70%;
5、半地下室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55%×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6、地下室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50%×地下室建筑面积。
第十条 宗地出让最低价计算规则
(一)除地下停车库外,建筑物地下室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根据规划批准的用途,按地下室协议出让最低价计算。
(二)半地下建筑,根据规划批准的用途,按半地下室协议出让最低价计算。
(三)车库(车位)参照办公用途计算;
(四)同一宗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等级区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地块所在级别宗地地价。
(五)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分别按不同用途计算。
(六)经规划批准作为房屋架空层、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在建设单位保证不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占用、不出租、不作为营业性场所的前提下,不计收地价,不参与计算容积率,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建设单位。
(七)属于建设单位自营、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建筑物地下室,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划拨用地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