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国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5]40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精神,现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有关规定实施主辅分离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以划拨方式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