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个人住房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国土资函[2005]85号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土资综[2005]12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划拨地安置房和祖遗旧民房土地使用权转让首先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
一、关于划拨地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标准和方法,可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建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综[1999]163号)和原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中土地出让金计算问题的通知》(闽土[2000]015号)执行。
二、关于祖遗旧民房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祖遗旧民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视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根据《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闽政[1992]43号)的有关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