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税[2004]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省级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请表
二、省级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审核流程图
福建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八日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 下列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审核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
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525亩和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之外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手续,由所在地的市或县征收机关办理。
设区市所辖区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手续,是由区征收机关办理或是由设区市征收机关办理,由设区市征收机关确定。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七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齐的资料。
第八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政府对占用耕地批文、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部队)、计委立项批文、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三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契税:契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购房合同或土地转移合同、政府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批文、计委立项或主管部门批文、单位登记证或代码证、项目建设规划图和平面图;
企业改制需补充:改制前后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的合同或协议、决议、批文,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土地或房屋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其他涉及企业改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材料。
纳税申报人应尽量提供原始的申报材料。确有困难或不便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纳税申报人应对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签字并签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办理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流程:
由纳税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减免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由当地的市或县征收机关按规定受理、签章并上报省级征收机关。省级征收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日内审核办结。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由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的占用耕地30亩以上、525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l00万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契税减免,由县(市)征收机关每月终了10日内将汇总清册及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报设区市征收机关备案。
由设区市和所辖区征收机关办理的占用耕地100亩以上、525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由设区市征收机关每月终了10日内将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区的汇总清册、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报省级征收机关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级征收机关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3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15日内,由设区市征收机关将本市范围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汇总清册,报省级征收机关。省和设区市征收机关应根据汇总清册和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原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闽财农税字第0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省级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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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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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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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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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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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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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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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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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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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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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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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用耕地面积 |
亩 |
适用税额 |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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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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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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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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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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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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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地日期 |
年 月 日 |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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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或 县
征收机关
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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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省征收
机关审
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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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
1、纳税申报人应在本表及申报材料上签字、签章,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2、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由纳税申报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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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省级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审核流程图
减免适用范围:
1、占用基本农田
2、占用基本农田外耕地超过525亩
3、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 |
部队申报材料
1、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
2、政府对占用耕地批准文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
1、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
2、政府对占用耕地批准文件
3、计委立项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 |
三资企业申报材料
1、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
2、政府对占用耕地批准文件
3、计委立项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 |
附件三:
省级契税减免申报审核流程图
减免适用范围:
1、计税金额10000万元以上
2、省级直征 |
申报材料:
1、契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
2、购房合同或土地转移合同
3、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批文
4、计委立项文件
5、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6、单位登记证或代码证
7、项目建设规划图、平面图 |
企业改制补充:
1、改制前后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2、企业改制的合同或协议,决议、批文
3、土地或房屋产权证
4、资产评估报告书
5、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