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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授权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部分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房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29号

( 2006-01-0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授权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

中心办理部分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房

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29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为了便民服务,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内部运作效率,经研究决定授权你中心办理部分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房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手续和简化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事项

以下5种类型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房,在取得土地房产权证后,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再报我局审批,我局不再与受让方签订《厦门市房屋上市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作为审批手续。具体分类及收费事项规定如下:

(一)个人房屋被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房。转让该房产时,按该房产合同成交价的4%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三级市场指导价的,按三级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4%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为:该房产2000年以前建成的按20001120691231;该房产2000年以后建成的按建成年份的次年1l日起算至七十年止;该房产如房产权证已注明土地使用期限的,按权证内约定的期限。

(二)个人在划拨土地上的自建私房。转让该房产时,按该房产合同成交价的8%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三级市场指导价的,按三级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8%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为:从办理之日起计算至七十年止。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1990519之前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和购买19991229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转让该房产时,按该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为:购买划拨商品房的从19905192060518;购买房管所集资翻改建房的从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日起算至七十年止。

(四)个人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政策性用房。转让该房产时,按该房产合同成交价1%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三级市场指导价的,按三级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1%向买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为:从建成年份的次年1l日起算至七十年止。

(五)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15%向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为:从建成年份的次年11日起算至七十年止。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以上5种类型房产转让时,交易双方直接到你中心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有关手续。

(二)你中心按照上述规定事项审核并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开具《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

(三)你中心凭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及相关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权属转移登记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三、保留审批事项

除上述5种类型以外的划拨和限制转让用房,转让时应先报我局审批。经批准并核定土地出让金补交金额后,由我局与受让人签订《厦门市房屋上市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作为审批手续。你中心凭土地出让金补交通知单和《厦门市房屋上市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房产转让过户和转移登记。

四、划拨和限制转让房产抵押登记事项

(一)简化事项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的规定,请你中心在《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内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承诺条款。以后涉及到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抵押的,在抵押之前不再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出让合同书》。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因到期抵押人无法偿还债务,当事人各方同意转让或经法院裁定或判决转让、拍卖时,应先报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处分时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数额后,由受让方缴纳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拍卖方式处置的,可以从拍卖款中直接缴纳土地出让金)。当事人各方应明确告知受让方负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二)办理程序

1、属于以下4种类型的房产,由你中心直接受理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个人取得的拆迁安置房。

2)个人在划拨土地上的自建私房。

3)个人或单位购买1990519之前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和购买19991229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

4)个人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政策性用房。抵押该房产时,按评估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后(土地使用期限:从建成年份的次年1l日起算至七十年止),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除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划拨和限制转让用房,你中心受理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局土地利用处会稿后,区分以下情况:

1)如该房地产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在项目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特别条款规定的,经局土地利用处审查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2)如该房地产项目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无特别条款规定的,由局土地利用处会稿后转你中心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4910日起施行。请你中心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具体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符合以上第一条所列5种类型房产转让需办理收取土地出让金手续的和符合以上第四条办理抵押登记的,由各分局参照本通知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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