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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增容地价计收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144号

( 2006-01-0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增容地价计收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144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岛内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所: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计收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增容地价计收办法(修订稿)

 

一、增容地价,是指用地者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超出了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土地收费凭证缴款的建筑面积,应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交纳增容地价

1、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增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建筑面积超出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土地收费凭证的;

(2)批准文件增加建筑面积的。

2、违反《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增容的,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同意补办批准手续的。

3、权籍测量发现增容

(1)因施工误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或原收费凭证的,经权籍登记机构核实的;

(2)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由于原设计建筑面积计算错误,经市规划局核实的。

三、增容建筑面积的确定

1、市政府颁布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费规定以容积率为2的地面价作为计价基数的,增容后容积率大于2的,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增容建筑面积:

(1)当原容积率小于2时,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建筑面积-2×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

(2)当原容积率大于2时,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建筑面积-原缴费建筑面积

2、市政府颁布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费规定以楼面价作为计价基数的,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增容建筑面积: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建筑面积-原缴费建筑面积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收取增容地价

1、市政府颁布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费规定以容积率为2的地面价作为计价基数的,增容后容积率仍小于或等于2

21988916以前批准增容的划拨商品房。

3、地下车库及地下公共设施用房。

五、增容地价的计收依据

1、增容地价根据规划批准增容时间,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规定收取。

2、建筑面积实测后应补交增容地价的(含实测面积经市规划局处理后,应补交增容地价的),以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作为确认增容时间,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规定收取。

32000824前按自用营业性用途计收地价的,增容均按厦府(1993)276号文自用营业性收费规定计收增容地价。

4、已办理出让手续的私房进行房屋改建、扩建、翻建增加建筑面积的,根据批准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时间,按当时政府颁布的商品房土地收费规定计收。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用地增容地价计算公式

1199371以前批准增容的

(1)19889161990228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88)393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批拨地价标准×30%×1.15

(2)199031199186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办(1990)019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

若现状临主干道,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公共设施配套标准×30%×20]

(3)199187起至199237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1)139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

若现状临主干道,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公共设施费标准×30%×20)

(4)199238起至1993630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2)040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

若现状临主干道,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公共设施费标准×20%×30]

21993712000917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3)276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标准

若用地现状临主干道且有商业用途的,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标准×1.15

在此期间批准增容的商品房项目,原地价是按市政府土地收费文件规定自行拆迁标准全额计收的,增容地价仍按原市政府土地收费文件规定自行拆迁标准计收。

320009l8日起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0)085号文地价标准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

其中:商业增容地价不进行建筑单体进深修正,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商业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

4、工业商品房

(1)199371以前批准增容的,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收费标准×20

(2)199371起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0)085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工业基准地价×40

七、划拨土地和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出让土地增容地价的计算公式

l19889161990228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88)393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标准×30%

21990312000917批准增容的,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

32000918起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0)085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配套费标准×30

4200369起划拨土地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按厦府(2003)137号文计收配套费。

八、无法按本办法计收增容地价的,由业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局业务会集体会审研究确定。

九、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公开招、拍、挂出让项目发生增容的,按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岛外各区增容地价的计收办法由岛外各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执行,报我局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国土房[2002]3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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