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增容地价计收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144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岛内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所: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计收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增容地价计收办法(修订稿)
一、增容地价,是指用地者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超出了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土地收费凭证缴款的建筑面积,应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交纳增容地价
1、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增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建筑面积超出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土地收费凭证的;
(2)批准文件增加建筑面积的。
2、违反《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增容的,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同意补办批准手续的。
3、权籍测量发现增容
(1)因施工误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或原收费凭证的,经权籍登记机构核实的;
(2)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由于原设计建筑面积计算错误,经市规划局核实的。
三、增容建筑面积的确定
1、市政府颁布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费规定以容积率为2的地面价作为计价基数的,增容后容积率大于2的,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增容建筑面积:
(1)当原容积率小于2时,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建筑面积-2×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
(2)当原容积率大于2时,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建筑面积-原缴费建筑面积
2、市政府颁布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费规定以楼面价作为计价基数的,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增容建筑面积: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建筑面积-原缴费建筑面积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收取增容地价
1、市政府颁布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费规定以容积率为2的地面价作为计价基数的,增容后容积率仍小于或等于2。
2、1988年9月16日以前批准增容的划拨商品房。
3、地下车库及地下公共设施用房。
五、增容地价的计收依据
1、增容地价根据规划批准增容时间,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规定收取。
2、建筑面积实测后应补交增容地价的(含实测面积经市规划局处理后,应补交增容地价的),以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作为确认增容时间,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规定收取。
3、2000年8月24日前按自用营业性用途计收地价的,增容均按厦府(1993)地276号文自用营业性收费规定计收增容地价。
4、已办理出让手续的私房进行房屋改建、扩建、翻建增加建筑面积的,根据批准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时间,按当时政府颁布的商品房土地收费规定计收。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用地增容地价计算公式
1、1993年7月1日以前批准增容的
(1)1988年9月16日1990年2月28日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88)综393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批拨地价标准×30%×1.15
(2)1990年3月1日至1991年8月6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办(1990)地019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
若现状临主干道,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公共设施配套标准×30%×20%]
(3)1991年8月7日起至1992年3月7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1)地139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
若现状临主干道,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公共设施费标准×30%×20%)
(4)1992年3月8日起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2)地040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
若现状临主干道,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公共设施费标准×20%×30%]
2、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9月17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3)地276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标准
若用地现状临主干道且有商业用途的,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标准×1.15
在此期间批准增容的商品房项目,原地价是按市政府土地收费文件规定自行拆迁标准全额计收的,增容地价仍按原市政府土地收费文件规定自行拆迁标准计收。
3、2000年9月l8日起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地价标准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
其中:商业增容地价不进行建筑单体进深修正,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商业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
4、工业商品房
(1)1993年7月1日以前批准增容的,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收费标准×20%
(2)1993年7月1日起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工业基准地价×40%
七、划拨土地和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出让土地增容地价的计算公式
l、1988年9月16日至1990年2月28日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88)综393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标准×30%
2、1990年3月1日至2000年9月17日批准增容的,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费+小区配套费)标准×20%
3、2000年9月18日起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配套费标准×30%
4、2003年6月9日起划拨土地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按厦府(2003)137号文计收配套费。
八、无法按本办法计收增容地价的,由业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局业务会集体会审研究确定。
九、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公开招、拍、挂出让项目发生增容的,按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岛外各区增容地价的计收办法由岛外各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执行,报我局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国土房[2002]3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