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策法规 > 土地 > 地政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109号

( 2006-01-0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落实加快发展厦门现代

物流业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109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我局《关于落实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反映。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落实加快发展厦门现代

物流业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厦门市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精神,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用地管理相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供地方式

1、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国土资源部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

2、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符合物流项目范围的工业、仓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项目用地。

二、地价政策

1、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用地,免收土地配套费。

2、提供货物仓储、包装、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标准收取配套费。

3、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配套费的85%收取。

4、重点物流项目的大型专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商场项目,按商业用地标准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属批发交易市场开发转让的,纳入经营性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5、物流园区原有企业利用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6、企业改制、以地入股、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按工业仓储类用地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用地受理

新增物流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按属地管理原则,持下列文件,向驻区各国土房产分局或市建设服务中心申办用地手续:

1、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需提供市物流办的认定书;

2、计划部门立项;

3、规划用地许可证;

4、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退出机制

经市物流办认定撤销的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不再享受上述土地优惠政策。其使用的土地交由政府重新处置。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