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社会福利
机构社会化涉及土地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化涉及土地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
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化涉及土地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结合《土地管理法》、国土部2001年《划拨土地目录》和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为规范我市涉及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托孤、助残等)社会化的土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供地方式
1、在城市组团内由国家兴办或国家兴办民助、民捐的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可以按照划拨国有土地方式供地,在农村由村集体或村集体兴办民助、民捐的本村公益性的福利机构用地可以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2、民办公助的社会福利机构,且属于非营利或微利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以按照前一条方式供地。
3、社会民间资金投资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办的,土地的供应方式应根据拟出让地块公布后接受申请的情况确定,同一宗地块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
4、除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外,采用其他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均应取得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有关审批手续。
5、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或其他经营活动。
二、关于土地费用
1、采用划拨方式和批准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承担征地拆迁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照厦府[2003]137号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以协议方式提供土地的,用地单位承担征地拆迁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基准地价居住用途配套费标准收取,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3、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根据提供土地的成熟程度和配套情况,参考现行基准地价和土地成本确定招拍挂底价,可以以最高价确定用地单位,也可以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以建筑设计、经营模式、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范围等最佳方案确定用地单位。
三、关于规划统筹问题
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及用地安排应当以本市或社区情况确定,防止盲目发展和浪费土地资源。民政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做好社会福利设施的规划布点和确定具体地块,并根据市场或社会发展的情况,配合土地部门做好出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有计划地做好养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的出让工作。
四、建立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
民政、计划、规划、土地部门对于批准、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投融资办法、规划选址、土地的供应方式及相应的地价政策,要加强研究、严格把好准入关,同时对土地使用、经营范围要加强监管,社会化福利设施经批准终止福利事业经营的,区分土地供应的不同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为:属于使用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分别由村集体和土地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并适当补偿地上设施;属于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物由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协议收购并重新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福利事业用地的使用性质;招拍挂用地按照届时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