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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列入历史遗留协议出让取消项目处理原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4]21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列入历史遗留协议出让取消

项目处理原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4]21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初以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直接领导下,按照“底子要清、一视同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我市历史遗留协议出让房地产项目土地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清理结果,全市共取消协议出让项目110项。为加快各项善后处理工作,现明确以下善后处理原则:

一、对开发单位已缴交的用地预约()金、征地拆迁预付款,按谁收款谁负责退还的原则,由各收款单位自行退还,用地保持原有权属状况。

各收款单位无法退还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将用地交由政府收购储备,并提供相关交款凭据;经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收购作为政府储备用地,费用从市财政土地基金中列支。

二、对200125(即土地清理通告发布之日)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指的是政府规费、勘察设计费用),经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偿。如同一开发商有多个申报项目,只要有一个及一个以上项目经审议列入继续协议出让项目,则其他项目前期费用不再予以补偿。

三、项目开办费用不再补偿。

四、对开发单位缴交的用地预约()金、征地拆迁预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算截止时间不超过 20031231,经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偿。

五、聘请律师团作为法律顾问,为本次土地清理善后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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