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列入历史遗留协议出让取消
项目处理原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4]21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1年初以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直接领导下,按照“底子要清、一视同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我市历史遗留协议出让房地产项目土地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清理结果,全市共取消协议出让项目110项。为加快各项善后处理工作,现明确以下善后处理原则:
一、对开发单位已缴交的用地预约(定)金、征地拆迁预付款,按谁收款谁负责退还的原则,由各收款单位自行退还,用地保持原有权属状况。
各收款单位无法退还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将用地交由政府收购储备,并提供相关交款凭据;经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收购作为政府储备用地,费用从市财政土地基金中列支。
二、对2001年2月5日(即土地清理通告发布之日)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指的是政府规费、勘察设计费用),经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偿。如同一开发商有多个申报项目,只要有一个及一个以上项目经审议列入继续协议出让项目,则其他项目前期费用不再予以补偿。
三、项目开办费用不再补偿。
四、对开发单位缴交的用地预约(定)金、征地拆迁预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算截止时间不超过 2003年12月31日,经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偿。
五、聘请律师团作为法律顾问,为本次土地清理善后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