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
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厦府[2004]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l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随着海湾型城市的开发建设,我市建设发展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尤其重要。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增强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目标责任制、土地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坚决制止和纠正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挖取高岭土、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等行为。要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管理,引导农民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制定复耕计划,采取措施恢复耕种,切实保证粮食生产。市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房产和监察等部门对各区撂荒耕地恢复生产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主动加强对被占用的基本农田的复耕工作进行指导。
三、严格执行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各区国土房产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
四、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工作。各区要按照《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资综[2004]12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健全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
五、坚持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市国土房产局要组织各区及有关部门对全市基本农田进行“拉网式”的动态巡查,按照“五个不准”的要求,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在2004年4月25日前要将本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市农办和市农业局。市国土房产局要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复核,汇总全市的检查情况,在2004年4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和省农业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
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进行绿色通道建设要因地制宜,严格限定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三、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五、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清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要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作案,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