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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厦府[2004]6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工业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厦府[2004]6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文),《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以及《关于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发[2004]5)要求,按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标准,对全市现有20个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一律予以核减;符合上述标准并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开发区,原批准面积已经充分使用,确有扩建需要的,拟对其面积予以保留;对现有省级以下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区,进行“撤销、核减、整合”。现将有关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由原20个减少到14个,除海沧、杏林、集美三个台商投资区面积外,规划总面积由48.33平方公里,减少到34.53平方公里,核减13.8平方公里。撤销4个工业区,即开元工业园、同安金富工业区、黄金工业区和同安城北工业区。保留6个国家级开发区,1个省级开发区和4个市级工业区,将5个省级或市级工业区进行整合或核减为3个,即将城南工业区整合到同安城南工业区,将同吉工业区和厦门(同安)轻工工业园整合到为厦门市轻工食品工业区,将中国(厦门)石材工业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平方公里面积核减。清理整顿后各开发区(园区)的具体名称及规划建设面积见附表。

二、凡被撤销、被归并以及不在14个开发区(园区)之列的,不得擅自使用“开发区”、“工业区”、“工业园”的名称,整合后的14个开发区(园区)必须使用附表中的统一称谓。今后新设立的工业区要按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开发区(园区)的管理主体必须承担起工业区内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工业区效益考核,尤其是对单位面积投资额、产值、销售收入和纳税金额、安排就业等重要指标的统计。

四、上述14个开发区(园区)中,拟保留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或扩建,或整合后超过原批准面积的,需依照本次清理整合结果,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有权政府审批。

附件:厦门市开发区(园区)清理整合成果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开发区(园区)清理整合成果表

单位:平方公里

清理整合后开发区(园区)名称

清理整合前开发区(园区)名称

管理主体

位置

原批准机关

批准

时间

规划

面积

已建成面积

扩张面积

核减面积

象屿保税区

象屿保税区

象屿管委会

湖里象屿

国务院

1992

0.6

0.56

-

-

火炬高新技术

产业区

火炬高新技术

产业区

火炬管委会

湖里马垅

国务院

1991

1

2.12

18

5.25

厦门出口

加工区

厦门出口

加工区

厦门出口

加工区管委会

海沧

国务院

2001

2.4

0.35

 

-

集美台商

投资区

集美台商

投资区

集美台商

投资区管委会

集美

国务院

1992

78

18.26

-

-

海沧台商

投资区

海沧台商

投资区

海沧台商

投资区管委会

海沧

国务院

1989

-

-

-

-

杏林台商

投资区

杏林台商

投资区

集美台商

投资区管委会

杏林、灌口

国务院

1989

-

-

-

-

城东工业区

城东工业区

同安工业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大同办

省政府

1991

0.92

0.62

-

-

厦门石材

工业区

中国(厦门)

石材工业区

同安工业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洪塘镇

省乡镇企业局

2003

10.00

0.21

-

6

 

清理整合后开发区(园区)名称

清理整合前开发区(园区)名称

管理

主体

位置

原批准

机关

批准

时间

规划

面积

已建成面积

扩张面积

核减面积

厦门银鹭食品

工业区

厦门银鹭

高科技园

翔安区

投资总公司

新圩镇

省乡镇

企业局

2001

1.00

0.48

-

-

厦门市机电

工业区

厦门市灌南

工业区

集美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灌口镇

省乡镇

企业局

2001

1.87

1.52

-

-

同安城南

工业区

同安城南

工业区

同安工业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新民镇

省政府

1991

0.80

0.57

 

 

城南工业区

祥平办

市政府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