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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猪栏牛栏建设使用土地
管理问题的复函
闽国土资函[2004]275号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猪栏牛栏建设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请示》(明国土资[2004]1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占用土地建造猪栏牛栏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占用土地建造猪栏牛栏不论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占用的土地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其他土地,都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占用耕地建造猪栏牛栏,以土壤耕作层是否被破坏或者是否易于恢复为标准,确定土地使用人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或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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