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4]82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自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以来,我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都以“招拍挂”的方式在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公开出让。为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将招商引资工作与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是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前提,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市规划局批准的控制性详规提出招商项目,涉及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应尽早直接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联系,请市土总提前介入,并与各区、各招商单位就土地出让前期工作进行充分沟通。市土总对项目按“招拍挂”出让时间倒计时做好跟踪协调落实工作,逐项提出土地出让方案,确保土地公开出让顺利进行。尤其是在每年“9.8”期间签约的招商项目,涉及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应在3月底前将项目情况汇总并通报,以便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做好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期工作。
二、项目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协调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应有倾向性,避免“量体裁衣”现象。各相关部门应就项目的规划设计、履行条件做充分的研究,将条件设置的准则统一到对保证项目按要求开发而必须具备的客观要求而非对特定招商对象的特殊要求,做到既公平竞争,又确保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三、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土地项目原则上要求达到“熟地”的标准,即进入土地市场前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市政配套等工作。对旧城、旧村改造等确实需要采用“土地开发权”出让的项目,采取先报批征地拆迁用地的做法,进行征地拆迁调查摸底工作,拟定征地拆迁方案,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为防止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集体土地要有“农转用”手续以及村民小组同意被征用的意见,城镇土地应有拆迁摸底材料及评估报告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