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整理
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4]446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土地整理工作按照“保证重点、注重质量、保护生态”的要求,坚持制度先行,强化项目管理,土地整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化运作,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促进了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为保证土地整理项目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凡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必须优先选择基本农田,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函承诺 30年内不调整为建设用地。省厅将把我省粮食主产区、连片基本农田集中的县、市列为土地整理重点区域,鼓励将万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作为土地整理申报对象,并实行“一次申报、一次立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促进土地整理规模化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职责。今后,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作及工程施工协调,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用好项目资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省级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督实施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质量情况的检查、项目进度资金安排建议和设计变更的审查等职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监督、项目资金开支审核、工程实施质量、进度监督、项目后期管理等职责。今后,涉及项目申报、项目进度资金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省厅。
三、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鼓励有编标、评标能力的地方,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上报省厅核准。自行组织招投标的要按照《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今后,业主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将含有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和工程控制价报省厅备案,出现工程量清单与规划设计出入较大,报送控制价的单价超出概算单价的,应限期调整,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将施工合同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情况汇报、评标报告、公告、中标人投标书、招标过程情况报告报省厅备查,作为申请项目首期拨款的依据。
四、完善工程监理工作。从2004年度立项的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开始,省厅将开展市级集中监理试点,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聘请有相应资质、具有良好实践经验、负责任的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实施项目监理,对投资控制、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承担监理责任。待取得集中监理经验后,省厅将向全省推广。
五、采取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项目业主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要写明,因施工方责任造成工程无法在期限内竣工的,应扣减相应的工程款。工期超过半年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县市项目一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按程序审批。凡是应报省厅批准而未上报审批,擅自更改设计施工的项目工程,省厅在验收时将不予确认,相应工程不给予资金补助。
六、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凡上报工程预验收的项目,必须是工程全面竣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总结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初验合格,并形成初验报告,方可逐级上报申请省级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增耕地变更到位,同时,督促项目所在的村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好项目各项设施管护的责任、制度、资金,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地可探索实行向承包户收取必要维护资金,集中由专人负责项目区设施维护管理的方式,加强项目的管护。各地应积极引导整理后耕地规模经营、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由承包方承当耕地的维护管理义务。省厅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整理工作提供依据。
七、重视做好群众工作。每个项目申请首期资金,必须向省厅上报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开展土地整理的好处,争取群众最大的支持。要密切配合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科学安排施工,尽可能在农闲季节实施整理,尽量节约补偿费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工程建设上,保证工程质量。
八、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每年的10月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土地整理项目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筛选、汇总后上报省厅,做为下一年度的备选项目。每年每个县(市、区)可申报2至3个项目,并对项目立项进行排序。山区县(市、区)申报项目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允许将相对集中的2—3片500亩以上的整理区作为一个项目申报。对各地申报的备选项目,省厅继续坚持“接力赛”方式安排项目的原则,实行“一次申报、分批踏勘、分批立项、分批实施”。
九、完善项目奖惩制度。省厅将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目标考核,定期通报工程存在问题,发布项目工程进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施工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省、组织管理好的项目,评为“优胜项目”称号,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工期拖延、项目质量不好的县市,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收回项目资金、暂停受理该地区申报新的土地整理项目等处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