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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厦府[2004]237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厦府[2004]237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制定和发布的“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 (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我市的土地资源匮乏和规划建设用地紧张,为了严格土地管理,推行土地集约利用,我市正在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控制指标,现先行颁布《各工业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见附件),适用工业区新建项目,请各区政府、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遵照执行,投资强度指标不符合我市《各工业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或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土部颁发的“控制指标”的,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审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国土部和我市规定的控制指标的,需由规划部门组织论证,确有需要的,方可办理有关审批。

二、工业项目就地改建、扩建的,原有已经批准的用地一并纳入控制指标的审查,改建、扩建后的总用地范围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各工业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和国土部颁发的其他控制指标。

三、重大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确需单独选址,参照项目所在区的工业区最高标准执行。

四、各开发区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区土地的利用,建设适量的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要引导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市各工业园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全市各工业园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

 

投资强度(试行)

外资

内资

万美元/

亿美元/平方公里

亿元/平方公里

万元/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

-

-

-

其中:现有范围壹(一区多园)

30

4.5

30

200

同集高科技园区

25

3.75

22.5

150

钟宅高科技园区

30

4.5

30

200

厦门火炬东部产业

25

3.75

22.5

150

航空工业区

35

5.25

37.5

250

集美北部工业区

30

4.5

30

200

杏林工业区

厦门市机电工业区

海沧

海沧台商投资区

-

-

-

-

其中:东孚工业区

25

3.75

22.5

150

          新阳工业区

40

6

45

300

南部工业区

          出口加业区

 

厦门洪塘石材工业区

2025

33.75

22.5

150

厦门市轻工(食品)工业区

城南工业区

城东工业区

翔安

巷北工业区

厦门银鹭食品工业区

备注: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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