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厦府[2004]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制定和发布的“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 (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我市的土地资源匮乏和规划建设用地紧张,为了严格土地管理,推行土地集约利用,我市正在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控制指标,现先行颁布《各工业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见附件),适用工业区新建项目,请各区政府、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遵照执行,投资强度指标不符合我市《各工业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或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土部颁发的“控制指标”的,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审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国土部和我市规定的控制指标的,需由规划部门组织论证,确有需要的,方可办理有关审批。
二、工业项目就地改建、扩建的,原有已经批准的用地一并纳入控制指标的审查,改建、扩建后的总用地范围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各工业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和国土部颁发的其他控制指标。
三、重大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确需单独选址,参照项目所在区的工业区最高标准执行。
四、各开发区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区土地的利用,建设适量的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要引导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市各工业园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全市各工业园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标准
|
区 |
工 业 园 区 |
投资强度(试行) |
|
外资 |
内资 |
|
万美元/亩 |
亿美元/平方公里 |
亿元/平方公里 |
万元/亩 |
|
本
岛 |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
- |
- |
- |
- |
|
其中:现有范围壹(一区多园) |
30 |
4.5 |
30 |
200 |
|
同集高科技园区 |
25 |
3.75 |
22.5 |
150 |
|
钟宅高科技园区 |
30 |
4.5 |
30 |
200 |
|
厦门火炬东部产业 |
25 |
3.75 |
22.5 |
150 |
|
航空工业区 |
35 |
5.25 |
37.5 |
250 |
|
集
美 |
集美北部工业区 |
30 |
4.5 |
30 |
200 |
|
杏林工业区 |
|
厦门市机电工业区 |
|
海沧 |
海沧台商投资区 |
- |
- |
- |
- |
|
其中:东孚工业区 |
25 |
3.75 |
22.5 |
150 |
|
新阳工业区 |
40 |
6 |
45 |
300 |
|
南部工业区 |
|
出口加业区 |
|
同
安 |
厦门洪塘石材工业区 |
20~25 |
3~3.75 |
22.5 |
150 |
|
厦门市轻工(食品)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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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工业区 |
|
城东工业区 |
|
翔安 |
巷北工业区 |
|
厦门银鹭食品工业区 |
备注: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