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
厦国土房[2004]31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的坚定决心,对搞好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
(一)各处室、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温总理的指示,深化改革,推进工作。
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决定》和温总理讲话精神,宣传土地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增强各级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二)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写工作。争取年底完成大纲编写并向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汇报。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尽早确定我市规划期间(2004~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
(三)要统筹安排明年的用地计划。对各区2005年的用地需求、重点急需项目农转用报批材料的办理和准备情况、历年来已批用地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已批未供、已供未征和已征未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要了解清楚,在挖潜消化存量用地的前提下,按照《决定》的规定,制订上报2005年用地计划,并会同市计委,多争取国家和省重点项目。
(四)建设项目要尽可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对于大部分在规划区内,少部分在规划区外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争取国土资源部、省国土厅给予支持,通过规划局部调整予以解决。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五)对用地量大且需省政府审批的单个建设项目,按照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批地的要求报批用地(报批时间要跨年度,一般间隔9个月以上);为保证明年用地指标的有效使用和满足我市重点项目用地的需求,明年不能动工或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只报启动量,不报规划量。
(六)搞好土地整理。积极争取返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建立高标准、高质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严把土地供应关,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七)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我市关于集约用地有关指标,把好建设用地预审关,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对不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非生产性配套用地比重等控制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预审,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核减用地。对投资额或注册资本小于一定数额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必须限制供地,鼓励租用通用厂房。
(八)各类建设项目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到期不使用、不开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要向社会公布;对已批用地,要加强跟踪和敦促开发使用;对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依法处理。各类增资扩建的项目,原有建设用地要一并纳入集约利用指标体系进行考查,原有用地不再按照原批准用途使用的,必须退还给政府或由政府有偿收回。
(九)对已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在满足各项控制指标,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地价。要继续完善地价优惠措施,鼓励各类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要明确基准地价对应的标准容积率、标准投资强度,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投资强度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指标的,适用不同的地价标准。
(十)各工业开发区应分别将地段条件好、用地竞争性较强的通用厂房工业用地,按照开发区的产业要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十一)严格出让合同管理。除现有关于土地用途、容积率标准、土地监管的条款外,要增加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指标。合同中对动工期限、竣工期限等进度要求要分别科学设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同时还要加强合同执行的跟踪监督。
(十二)建立镇(街道)、区土地利用考核评价办法。要对已批新增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开发建设进度、盘活存量、处置闲置土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对超过两年未征用未供地的数量占当年已经批准转用、征用总量20%的,今后安排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时要相应核减;情况严重的,要暂停该镇(街道)、区的农转用办理报批手续。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三)落实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充分利用我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缩短征地时限,提高征地效率。
(十四)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款,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市、区征地主管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征地补偿款必须在市、区征地主管部门审核之日起10日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争取适当提高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提高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转岗就业。推动出台《厦门市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十五)抓紧做好《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后,要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适时将无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为他们创造培训和就业的条件,建立健全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健全征地报批和批后实施程序。要做好征地报批服务工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民,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主要是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要求,严格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征地工作制度,在征地工作点设立公示栏,公示征地有关政策法规和事项。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解决征地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会同监察部门查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十七)认真清理和查处治理整顿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抓紧办理开发区审核整改,坚决制止和查处开发区清理中的走过场现象及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集中精力,加大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纠正力度。对于1999年1月1日到《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十九)加大闲置土地和临时用地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力度。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闲置土地。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没有条件动工的,坚决取消项目和预约的土地。继续清理临时用地,依法处理非法使用临时用地行为。
(二十)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健全防范体系,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察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模式。介入报批用地的实地勘察,审查用地的合法性,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明确职能分工,加大对于土地房产违法行为的预防、监控和查处力度,防止违法用地现象的反弹。实行动态巡查,完善国土资源与房产执法监察网络,充分调动基层管理土地的积极性,形成市、区、镇、村监察网络,及时发现和制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各级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明确土地违法立案的公开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