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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406号

( 2006-01-08)

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406

 

同安、翔安、海沧、集美分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意见》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民营经济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供地政策

供地方式和适用范围:

1、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国土资源部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

2、采用挂牌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关于民营经济投资工业、物流业供地政策

供地方式:协议出让

优惠政策:

1、地价一次性支付,可按基准地价优惠10%。

2、分期付款的,首期支付50%,余款在二年内分期付清,并免收利息。

3、享受物流业用地的其他相关政策。

三、办事程序

符合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需持下列文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国土房产分局和建设服务中心申办用地手续:

1、工商局民营企业认定文件;

2、计划部门立项;

3、规划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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