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406号
同安、翔安、海沧、集美分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意见》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民营经济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供地政策
供地方式和适用范围:
1、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国土资源部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
2、采用挂牌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关于民营经济投资工业、物流业供地政策
供地方式:协议出让
优惠政策:
1、地价一次性支付,可按基准地价优惠10%。
2、分期付款的,首期支付50%,余款在二年内分期付清,并免收利息。
3、享受物流业用地的其他相关政策。
三、办事程序
符合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需持下列文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国土房产分局和建设服务中心申办用地手续:
1、工商局民营企业认定文件;
2、计划部门立项;
3、规划用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