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下发地价欠款追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318号
机关各有关处室、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经研究,现下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地价欠款追缴工作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地价欠款追缴工作的实施方案》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地价欠款追缴工作的实施方案
针对我市部分用地者未按时缴纳地价或拒缴地价的现象,为保证国家应收地价按时到位,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地价欠款(含利息及滞纳金)是指:(1)出让合同(协议)违约拖欠地价,即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协议约定期限缴纳的地价。(2)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超占用地,经有关部门行政处理后须缴纳的用地地价。(3)未按政府有关规定足额缴交的地价。
二、资料准备
土地利用处、权籍管理处、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提供相关资料。
1、土地利用处负责对出让用地进行定期清理,明确欠缴地价项目用地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土地坐落、用地单位及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编号、欠缴地价数额(以实物抵扣地价,未按合同提供实物的明细)。
2、权籍管理处、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工作过程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土地利用处、执法监察处:(1)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超占用地,未经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用地清单;(2)未按政府有关规定足额缴交,须进行追缴地价的用地项目情况。
三、操作流程
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按下述流程追缴地价欠款。在地价欠款追缴期间,冻结办理欠款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等手续。
1、对于因政府原因未能及时提供用地及因规划调整导致地价未能按时缴交的,由土地利用处通知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对原出让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
2、对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地价的用地项目,由土地利用处填写“地价催缴通知书”,送达通知用地者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期限缴交地价欠款及利息、滞纳金。
用地者在“地价催缴通知书”规定缴款期限届满仍未缴交又未向我局提出具体原因的,由土地利用处将相关材料移交政策法规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起诉或向出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用地者逾期未履行裁决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于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超占用地,未经有关部门处理违法用地项目,执法监察处收到权籍管理处、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移转资料及规划局相关批准材料后,进行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并立案查处,按有关规定追缴地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于历史原因导致用地者未按政府有关规定足额缴交地价的用地项目,土地利用处根据权籍处提供的资料计算应补缴地价差额,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限期缴清。逾期未追缴到的,按本实施方案操作流程第二条第二款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用地单位注销或破产导致地价无法追缴的,报市人民政府核销。
行政划拨用地欠缴配套费的,参照以上方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