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筑物架空层的公共开放空间
不收取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3]180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你局厦国土房[2003]189号文收悉。关于建筑物架空层公共开放空间不收取地价的有关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鼓励建筑物设计架空层,增加城市开放空间,优化楼房结构,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同意建筑物中按规划建设的层高不低于2.20米的地上架空层,在扣除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公共设施和管理用房后,剩余部分不收取地价,不参与计算容积率,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开发商。但开发单位必须出具具结书,保证该架空层部位只作为休闲、绿化等公共场所使用,不围闭,不改变功能挪作他用,更不用于出租或作为营业性场所。如开发单位违反具结书所承诺内容,须由市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补交地价。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此前已收取地价或已完成房产测绘且建筑面积已经核准的建筑物按原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