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行政文书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270号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行政文书执行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由我局履行相关义务的,由业务经办处(室)或基层单位(含分局、房管所和受我局委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二、业务经办处(室)或基层单位应提出执行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三、如业务处(室)或基层单位认为情况复杂,难以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接到法院判决书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处理方案提交局会审会讨论决定;
四、如业务经办处(室)或基层单位认为法院判决书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涉及我局履行的义务不明确,应主动与相关法院或上级机关联系、沟通。
需要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联系、沟通的,相关业务经办处(室)或基层单位应及时告知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与法院或上级机关进行联系、沟通。
五、业务经办处(室)或基层单位应结合执行法院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之原因,以案为鉴,提出整改措施,规范行政行为。
六、局政策法规处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书明确我局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期限等进行登记、督办。
业务经办处(室)或基层单位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统计,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分析,向局领导汇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