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法[2005]79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行政管理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厅机关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作规则,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确定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合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责任。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主动承认行政许可错误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许可错误发生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行政许可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被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厅监察室和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之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