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履行部分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
厦府[2004]212号
市国土房产局: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缩短项目审批时限,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委托你局代为履行部分行政审批职能,具体包括:l、地价审批;2、地价减免审批;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经委托后,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仍然是市政府,相关法律职责也由市政府承担。请你局高度重视,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受委托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认真进行研究,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认真做好委托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将对委托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审批权力的正确使用。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