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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履行部分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 厦府[2004]212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履行部分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

 

厦府[2004]212

 

市国土房产局: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缩短项目审批时限,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委托你局代为履行部分行政审批职能,具体包括:l、地价审批;2、地价减免审批;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经委托后,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仍然是市政府,相关法律职责也由市政府承担。请你局高度重视,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受委托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认真进行研究,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认真做好委托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将对委托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审批权力的正确使用。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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