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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

( 2006-01-0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293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玫许可的紧急请示》(规国法字[2004]1248)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中指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据此,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准予其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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