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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发区被撤消后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4]105号

( 2006-01-08)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开发区被撤销后建设项目

用地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4]105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在这次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些开发区因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被撤销。不少地方就开发区被撤销后其建设项目用地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厅,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撤销开发区,是指撤销其开发区的名称、管理机构和规划面积,并不是指撤销原来的用地批准文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通知》(闽政[2004]14)精神,已撤销开发区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应纳入正常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管理,原开发区范围内已经依法转征用的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继续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原开发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项目用地,应退还被征用单位。

二、对于已经依法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用地范围、用途和建设期限继续进行正常建设,防止出现土地闲置。

三、清理整顿开发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质疑和对立情绪。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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