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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入户问题的通 知厦府办[2003]218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人员在本市

购买商品住房入户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3218

 

市公安局:

1996年,为扶持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市政府制定了购房入户政策。该政策规定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但本市人员购买商品住房不享受这一政策,其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岛外无法迁入岛内,他们反映强烈。

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1996年市政府购房入户政策颁布后,本市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本市以外人员购房入户政策,其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户口在岛外的,可将户口迁入岛内。

接文后,请与国土与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办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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