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人员在本市
购买商品住房入户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3]218号
市公安局:
1996年,为扶持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市政府制定了购房入户政策。该政策规定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但本市人员购买商品住房不享受这一政策,其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岛外无法迁入岛内,他们反映强烈。
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1996年市政府购房入户政策颁布后,本市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本市以外人员购房入户政策,其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户口在岛外的,可将户口迁入岛内。
接文后,请与国土与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办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