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
管理局档案利用制度》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33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档案是国家重要的具有基础性的信息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我局国土、房产档案资源的利用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局系统和社会对档案资源的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对《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档案利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档案利用制度
一、查阅档案对象、条件
(一)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经济稽查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持介绍信、工作证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或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二)机关、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和土地房屋权证(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因特殊公务,持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查阅本单位职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三)企业单位
l、拆迁公司持介绍信、工作证、拆迁公告(属拆迁期内的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的出示原件)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有关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2、评估机构、拍卖行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委托证明及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3、房地产开发公司持介绍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文件材料,可以查阅与本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4、其它企业单位持介绍信、身份证、土地房屋权证(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因特殊公务,持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查阅本单位职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公证机关持介绍信、工作证、继承公证申请文件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和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文件材料,可以查阅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五)仲裁机构持介绍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件材料,可以查阅与仲裁事项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六)律师持介绍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权利人为委托人);仲裁、诉讼案件需出示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七)个人
1、权利人持土地房屋权证或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等权属证明、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2、继承人、受赠人持继承、赠与公证书、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3、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出示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4、查阅郊区户地原图的,持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具的查档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如出现原始档案上记载不清楚等情况,均按局会议纪要(2004)2号文件执行。
5、委托代理的,持委托证明(境外需出示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具备上述1-4点条件,方可委托代理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八)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规定查阅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九)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密级的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查阅。
二、利用方法
咨询、阅览、摘录、复制、出具证明。
三、利用范围
(一)阅览、摘录
1、郊区户地原图:
2、调查表;
2,业主提交的原始凭证材料。
4、已确权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二)复制
1、郊区户地原图;
2、业主提交的原始凭证材料。
3、已确权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除属于确权过程中领导审批及经办人员意见等)。
(三)出具证明
1、郊区户地原图:正常利用出具证明(除记载为田),如出现原始档案上记载不清楚等情况,均按局会议纪要(2004)2号文件执行。
2、调查表:正常利用出具证明,(除记载为基地、政府改造未退还产权、无主代管等未确权的档案)。
3、业主提交的原始凭证材料。
4、已确权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除属于确权过程中领导审批及经办人员意见等)。
5、规定范围内可以复制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四、查阅流程
受理——查阅(阅览、摘录、复制)——交费——取档案材料
五、查阅流程说明
(一)受理(分二级):一级受理(直接在窗口办理即可)。
二级受理(窗口受理后,再经科领导审核》。
(二)一级受理对象
l、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经济稽查部门、城市建设部门。
2、机关、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
4、公证机关。
5、仲裁机构。
6、律师。
7、个人。
8、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属档案形成单位),除此之外,需经各处室、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三)二级受理对象
未确权的档案资料。
六、收费标准及要求
1、档案查阅收费一律按闽价[2004]房489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130号文件执行。
2、查阅档案实行有偿服务,发生的费用一律不退。
七、服务承诺
l、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努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文明、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公开办事条件、范围、程序及收费标准。
3、对符合办理规定的即时办理。即时办理有困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特殊情况与当事人约定,最迟不超过7天。受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无故延误办理时限的,责令其纠正,并按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受理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提供便民服务:对残疾人、孤寡老人、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对外地办事人员提供延时服务;对企业提供预约服务;对市重点工程提供快捷服务;对老人、孕妇等提供优先服务。
八、查阅档案守则
1、查阅档案必须在查档室进行,查档人员要服从档案馆工作人员安排,查档室严禁吸烟。
2、查阅时,要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抽取、污损、揉折、毁坏、圈注档案或在档案上做其它任何标记。
3、摘录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复制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档案用户对摘录、复制的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翻印、复制及向外扩散。
4、档案用户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查档案室,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不得查阅、摘录本人申请查档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
5、档案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外借,应经馆长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归还。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6、对于涉及审批各环节内容(意见)不得查阅,不得摘录、复制;特殊需要查阅须报告局同意。
7、凡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