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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闽价[2004]房489号

( 2006-01-0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闽价[2004]489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规定执行。

三、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五、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4121日起执行。2004121以前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3]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表

 

福 建 省 物 价 局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表

/

序号

项目

用途

建筑面积

收费标准

1

房屋

个人

住宅

25平方米以下(含25

30

25-50平方米(含50

50

50-100平方米(含100

100

100-150平方米(含150

150

150-200平方米(含200

200

200-250平方米(含250

300

250平方米以上

400

非住宅

25平方米以下(含25

200

25-50平方米(含50

250

50-100平方米(含100

300

100-200平方米(含200

350

200平方米以上

400

办土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

10

 

单位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

200

100-200平方米(含200

300

200平方米以上或每本产权证

400

非住宅

每份

400

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

100

2

土地

用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50

用地面积在51-100平方米

100

用地面积在101-150平方米

150

用地面积在151-200平方米

200

用地面积在201-250平方米

250

用地面积在251-300平方米

300

用地面积在301-350平方米

350

用地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

400

注:1、非住宅是指除住宅外其他类型的房屋。

2、建筑面积是指所查房屋产权证内注明的面积,不包括杂物间面积。

3、按每本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一宗计算。

4、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按份收取,不得按每道交易收取,也不得因档案存放问题而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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