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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利用档案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档[1990]93号
各地、市、县档案局、馆,物价委员会: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国档发[1987]21号、国家档案局国档字[1988]20号和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利用档案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1、无偿提供服务的内容: (1)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 (2)档案的直接形成者或档案的直接移交、捐赠和寄存者(包括寄存者死亡后的继承者)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 (3)主管档案馆的直接上级机关(即:省、市、县委、政府)为工作查考利用的档案; (4)为工作查考利用本单位的档案(复制工本费照收)。 2、有偿服务收费、范围: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的。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复制费: (1)工本费: A、代抄制费:2元/千字; B、复印工本费:按当地实际价格确定。 (2)档案保护费:利用原件进行复制,明清及其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0.20元;民国时期档案每页0.10元;建国后档案每页0.05元,革命历史档案每页0.20元。 2、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以及办理公证等项证明每份2元。 (2)出具房、地、财产等项证明,按房、地、财产的价值收费,分为: A、价值1000元(含1000)以下的,收10-50元; B、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收50-150元; C、价值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收150-300元; D、价值10000元以上的收300-400元。 3、咨询服务费: (1)查档性咨询 根据利用者的要求,代为查找有关档案材料以供利用者查阅的。 A、手续费:2元/次; B、咨询服务费:革命历史档案4元/份; 民国时期档案3.5元/份; 建国后档案3元/份。 (2)情报性咨询 根据利用者的要求,代为查出有关专题的档案材料,使利用者获得有关档案信息的。 A、手续费:2元/次; B、咨询服务费:革命历史档案5元/份; 民国时期档案4.5元/份; 建国后档案4元/份。 (3)答复性咨询 根据利用者的要求(一般为信函索取),答复咨询有关问题或提供形成档案材料汇编的。 A、档案材料汇编:15元/千字; B、若需附档案原件复制材料的,应收取“查档性咨询”项目中的“咨询服务费”和“复制费”项目中的“工本费”及“档案保护费”。 (4)在咨询服务中,属于情况复杂(如咨询内容超出本馆档案材料范围)或利用者可获得较多经济收益的,收费数额面议。 外国人利用档案的收费标准可高于上述标准的2-5倍。 各级档案馆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本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省财政厅[1988]闽财事字第48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纳入预算外资金加以管理。 以上通知自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福建省档案管理局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