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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其报备程序的通知 厦土房[1999]145号 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福建省人大于1992年1月1日颁布了《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也于1993年12月23日颁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从而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报备制度,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报备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有了长足进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均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有权一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愈发显得迫切和需要。据此,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97号)的规定精神,从我局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报备工作作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凡以我局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并以市政府名义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若内容主要涉及某个部门的,应由该部门组织起草,尔后将草稿送达局法规监察处;内容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法规监察处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由法规监察处组织联合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尔后将草稿送达局法规监察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草稿上签署。 二、草稿要有起草说明,重点阐述制定的指导思想、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经过、主要内容和有关意见分歧。对意见分歧,还应表述解决方案以供选择。 三、法规监察处接到起草部门送达的草稿后,应即牵头组织我局相关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论证。论证之后,由法规监察处将修改稿报呈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最终以草案的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 四、凡我局拟自己制定并以我局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前,都应报法规监察处进行法律审核,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违反本条规定的,局办公室不得为其盖章印发。 五、法规监察处要按照《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