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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的通知

( 2003-10-18)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
转发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的通知
厦土房[1999]07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档案借阅工作,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档案利用制度》。
现将《档案利用制度》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档案利用制度》。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档 案 利 用 制 度

为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查档对象与条件:
(一)党、政、军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内容、范围,下同)和工作证或身份证。
(二)公、检、法及公证处查阅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及立案卷宗。
(三)律师事务所查阅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委托书,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事业单位查阅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或身份证及所查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产权证件,可查阅已确权的本人或亲属档案(查阅亲属档案,还须出具与产权人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及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档案,应由市直有关部门介绍,经局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查档范围:
(一)已确权的产权档案;
(二)非密级的其它档案;
(三)未确权档案、密级档案及其它控制使用档案。
三、审批程序:
(一)查阅档案必须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
(二)查阅已确权的产权档案、非密级的其它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初审、业务科领导审批,经馆领导批准。特殊情况由馆领导委托业务科领导签批;本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查阅本处室(单位)移交的档案,由各处室(单位)领导签字,经业务科领导同意。
(三)查阅未确权档案、密级档案及其它控制使用的档案,须报局领导批准。
四、查档收费;
查阅档案收费按厦价[1998]费字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查档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全天、星期五上午(节日除外)。
六、查档人员守则:
(一)查阅档案一律在阅览室进行。不得将档案带出阅览室,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不得查阅、摘录本人申请查档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
(二)查阅时,要爱护档案,不得圈注、涂改、抽取、污损、揉折、毁坏档案。
(三)摘录的档案内容,须经本馆档案管理人员校对。复制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如发现档案损坏,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
(四)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外借,须经馆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丢失档案按有关法规处理。
(五)利用者对摘录、复制的档案材料,应负责保守机密,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翻印、复制向外扩散。擅自公布出版档案和违反有关规定,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六)凡查阅档案资料者,均需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七)爱护阅览室物品,保持卫生、整洁,不高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等杂物,禁止吸烟。
(八)利用档案者必须服从本馆安排,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将停止其利用档案。

厦门市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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