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用地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58号
各分局:
为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与管理,避免和减少因不合理用地和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325号),现就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用地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象: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完成后,应报地矿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我局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农村个人建房,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325号);
4、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确定:根据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划定原则,下列区域确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
1、坡度大于15度的土质斜坡及坡脚或地质结构面与斜坡同向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的岩质斜坡及坡脚;
2、已开发利用的矿区;
3、水库库区。
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具体参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分布图,或者经相关部门实地勘验后确定。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评估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报件要求: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