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已建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336号
各分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为改革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步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根据《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03]5号)第十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扩大开采范围的,经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双方签定采矿权出让协议,审批机关收取采矿权价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就我市辖区内的已建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范围
对过去已用行政审批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对由探矿权人直接申请取得采矿权的除外),在办理延续登记和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通过有偿出让方式重新取得采矿权,此类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对协议不成的,由登记机关收回采矿权,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只有符合《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各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在限采区、开采区内且达到最小开采规模要求、矿业权属无争议的矿山,方可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对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不得办理延续登记和有偿出让手续,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一律关闭矿山处理。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机关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我市辖区内中型以下砂、石、土资源矿山采矿权的出让人。各国土房产分局和各有关矿山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已建矿山采矿权出文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已建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国土房产分局对建矿山采矿权设置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各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要求的矿山列入拟有偿出让工作范围。
(三)各国土房产分局对拟出让矿区进行规划,重新核定各矿点矿区开采范围,并在矿区所在地镇政府进行公示。
(四)各国土房产分局对辖区内各矿点重新组织开展储量核实工作,确定各矿点出让资源开采量,填报拟占用资源储量情况。
(五)各国土房产分局按规定的标准对拟出让矿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测算,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最后认定各矿点采矿权出让底价(协议出让价款)。
(六)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辖区内拟出让的矿山、位置、出让价款、出让年限、出让资源量、开采规模等内容在局网站和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公示。
(七)出让人与采矿权人签定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规定缴交出让金,重新办理采矿权登记和出让手续。
原采矿权人放弃该采矿权的,采权权出让人有权收回该采矿权,并将该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有偿出让。
四、采矿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由于这次采矿权出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并考虑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个别开采区域要随城市规划的调整而调整,另外,一些矿山目前保有资源量大,若一次性出让全部资源,缴交价款困难。经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同意,采矿权出让年限采取约定的办法进行,本次采矿权约定出让年限统一定为三年,待约定的出让年限期满后(合同签定之日起算)再根据各矿情况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办理采矿权出让手续。
五、采矿权价款的确定
采矿权价款主要是根据各矿山资源情况、开采条件、当地矿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价格等情况来综合评估确定,具体可按简易评估法进行估算,计算公式:
式中:
Wp——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Epi——为年销售收入,即:
年销售收入=核定年生产规模×当地平均销售价
对于原核定年生产规模不足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数的,按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数计,即:核定年生产规模建筑用花岗岩矿山为5万立方米/年、饰面用花岗岩矿山为0.2万立方米/年。
n——为采矿权出让年限;
r——为贴现率,取7%;
K——矿业权权益系数,取3~4%;
海沧,集美矿区取4%,同安、翔安矿区取3%。
根据以上公式,若采矿权出让三年,各区的采矿权出让价款为:
同安、翔安区Wp=Epi×0.0843
海沧、集美区Wp=Epi×0.1124
六、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采矿权价款按照《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3]40号)等规定征收和使用。具体由各采矿权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交。
对一次性缴交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采矿权受让人,经我局批准后,其采矿权价款可分期缴交,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