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报告制度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21号
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分局,思明区建设局、湖里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实落实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54号)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区为基础、续报完整。发生地质灾害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小型的应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属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应立即将灾情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属大型、特大型的还应同时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二、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每月26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成功预报的地质灾害实例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处。
三、加强汛期值班工作。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要指定一部手机作为汛期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开通),大雨、暴雨期间分管领导要24小时岗位带班,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实行办公室值班。要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本文发布之日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的紧急通知和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厦国土房[2003]255号)同时废止。
五、灾情报告电话、传真:
(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电话:5108072
传真:5108097
地质矿产处 电话:5329508 13806010321
传真:5329508
(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电话:87665600
传真:87665700
地质环境处 电话:87665727 87665728 87665730
传真:87665728
(三)国土资源部 电话:010-66558001、66558002
传真:010-66558004
地质环境司 电话:010-66558310、66558303
传真:010-66558316
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216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报告制度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4]216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地矿)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54号)的要求认真执行。
一、凡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将灾情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同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属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还应同时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成功预报者,应及时填报“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并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3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评奖材料。
三、“地质灾害月报”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每月26日前报厅地环处。
四、本文发布之日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301号)文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红卫,电话:0591-7865745,传真:0591-7864759。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更好履行国土资源部的政府职能,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部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情况的报告,认真总结2003年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经验,切实加强对本省(区、市)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并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测分析,提出下一步防治对策。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国土资源部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灾害发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附件1)规定的速报程序和时限,同时分别报告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和重点地区的险情巡查工作,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后,要按照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并做好跟踪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四、对每月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统计汇总的时间安排,确保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简单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
六、部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国和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和每季度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了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
七、本文发布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环函[20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速报程序
1.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四)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速报
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附件2:
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及成功预报的地质灾害实例进行统计汇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表二)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分析(季度分析仅在上一季度末进行),形成简明扼要的文字材料,于当月月底前将电子文档(或文字材料)报部地质环境司。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对下季度全国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分析,形成简单的文字材料,于每季度前5日报部地质环境司。
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范围: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或灾害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见附表)。
地质灾害隐患统计范围:
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大型: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小于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特大型: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大于1亿元)。
附表: 应进行灾情统计的地质灾害规模
|
地质灾害类型 |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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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 |
>10×104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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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 |
>1×104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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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石流 |
>2×104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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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塌陷 |
0.1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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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裂缝 |
长>1km,宽>3m或长<1km,宽>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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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沉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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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略)
表二、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略)
表三、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