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
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4]372号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防止矿权重叠设置,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矿权核查工作,及时修改并完善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使我省矿业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
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市级初审问题的紧急请示》(冀国土资呈字[2004]1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过程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权限内履行职责。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国土资发[1998]7号)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该签收。调查了解申请范围的矿权设置情况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
为防止矿权重叠设置,维护已有矿权人的权利,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矿权申请材料后,应向上级和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不属于本级机关发证权限的矿权设置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除核实申请范围内非油气矿产矿权设置情况外,还应向国土资源部核实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权设置情况;向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采矿权设置等情况,不存在向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初审权的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立“阳光工程”的要求,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批具体流程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请参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