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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出让年限问题请示的批复 闽国土资综[2004]328号

( 2006-01-08)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出让

年限问题请示的批复

 

闽国土资综[2004]32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出让年限问题的请示》(厦国土房[2004]2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用市场机置方式为主配置资源,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当前我国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是指导我省采矿权招拍挂活动及有偿取得行为具体而又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采矿权出让价款的确定,仍可执行该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即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矿产地及未上储表的矿产地在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时,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2人以上矿业权评估师进行评估,也可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二、厦门市是我国经济特区之一,未来城市将规划发展为国际海湾型城市。因此,厦门市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应和整个城市的发展需要相协调。在有规划和合理开采资源以满足本市基本经济建设需要的同时,更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经研究,我厅原则同意对应延续开采或扩大矿区范围开采的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出让年限暂按3年计,采矿权价款也按3年核算,同时应掌握出让的资源开采量原则上应与生产规模和出让年限相对应。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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