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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4]162号

( 2006-01-08)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4]162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原则上仍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公布福建省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510号)执行,其中与部《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部《通知》为准。  二、根据部的《通知》要求,年检采用对年度报告书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测率不得低于30%。

三、为了与部年检工作相衔接,今后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年检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515日前将全市年检工作总结及附表(附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于每年5月中旬对全省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附: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2、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年检总结统计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

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决定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机构及原则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年检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

三、年检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4.采矿权转让情况;

5.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年检程序及方式

(一)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编写内容见附件);

2.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7.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8.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人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年检实施机关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合格决定。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年检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四)年检实施机关每年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和总体汇总情况。

年检采用对年度报告书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测率不得低于30%。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五、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

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年检实施机关在检查中及检查后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内部监督及奖惩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年检实施机关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报告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启用年检专用章、印模样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并统一制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以上规定制定地方年检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发[199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样式

2.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年检总结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矿山名称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采矿许可证编号

 

采矿许可证

发证机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生产矿石量(万吨)

 

工业总产

值(万元)

 

年销售收

入(万元)

 

设计开采

回采率

设计

 

核定开采

回采率

核定

 

选 矿

回收率

设计

 

实际

 

实际

 

实际

 

矿产资源费款

缴纳情况

应缴额

(万元)

减免额

(万元)

实缴额

(万元)

欠缴额(万元)

当年

累计

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价款

 

 

 

 

开采方式

 

主采矿种

 

副采矿种

 

设计开采能力

(万吨/年)

 

实际开采能力

(万吨/年)

 

设计服务年限

        

尚可服务年限

        

矿产开发利用情况

 

 

 

 

 

 

 

 

采矿权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检 意 见

 

 

 

 

           年检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检印章     

年  月  日 

 

 

 

 

 

 

 

 

 

           年检印章     

年  月  日 

 

 

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年检机关填写)

 

一、本行政区内年检实施情况

年检总结报告按矿山企业规模和矿种分别统计:

1.(1)各类矿山企业总数、检查的各类矿山企业数及其分别占矿山企业总数的百分比。

2)实际检查的各类矿山企业数及年检率。

3)抽检的各类矿山企业数及抽检率。

4)以上各项与上年度的增减比。

2.制定和考核开采回采率指标的各类企业数及其占实检矿山企业数的百分比。

3.应综合利用的矿山企业总数及其占实检矿山企业数的百分比。

二、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况

总计查处非法采矿案件(侵权越界、破坏浪费资源立案及结案数和结案率)、吊销采矿许可证、注销采矿许可证、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罚没款、追缴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没收矿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金额)数。

三、主要成效和经验性做法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今后工作计划及意见建议

 

 

 

附件3

年检总结统计表

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和抽检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