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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 2006-01-08)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

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建设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最低生产

建设规模

备注

计量单位/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煤(地下开采)

原煤万吨

≥120

120-45

45

注1

新调整

煤(露天开采)

原煤万吨

≥400

400-100

100

新调整

石油

原油万吨

≥50

50-10

10

 

 

油页岩

矿石万吨

≥200

200-50

50

 

 

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5

4.9-1

1

 

 

二氧化碳气

亿立方米

≥5

4.9-1

1

 

 

煤成(层)气

亿立方米

≥5

4.9-1

1

 

 

地热(热水)

万立方米

≥20

20-10

10

 

 

地热(热气)

万立方米

≥10

10-5

5

 

 

放射性矿产

矿石万吨

≥10

10-5

5

 

 

金(岩金)

矿石万吨

≥15

15-6

6

1.5万吨/

 

金(砂金船采)

矿石万立方米

≥210

210-60

60

10万立方米/

 

金(砂金机采)

矿石万立方米

≥80

80-20

20

10万立方米/

 

矿石万吨

≥30

30-20

20

 

 

其他贵金属

矿石万吨

≥10

10-5

5

 

 

铁(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

新调整

铁(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200

200-60

60

5万吨/

新调整

矿石万吨

≥10

10-5

5

2万吨/

 

铬、钛、钒

矿石万吨

≥10

10-5

5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